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等法律法規(guī)。為減少煙花爆竹燃放對大氣環(huán)境的污染,減少噪音擾民,保障空氣質量和正月十九“迎婆婆”活動期間的安全,現(xiàn)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(qū)域范圍:老城區(qū)電信局至龍舟酒店路段;南門至青峰廣場路段(包括青峰廣場);西街整段、醫(yī)院溝整段;加油站周邊100米內區(qū)域。
二、需燃放煙花爆竹、禮炮的應當在設立的煙花爆竹燃放點燃放,其他區(qū)域禁止燃放發(fā)射類煙花、禮炮。
設立的煙花爆竹燃放點:1、老城區(qū)2號彩虹橋(電信局對面);2、下河片出租車停放點(泉城家園東側);3、廣壩涼亭(菜市場對面);4、木材加工廠對面人行道;5、鎖兒頭大橋南側(明珠電站門口);6、城關橋向東100米清淤口(翼龍賓館河道對面);7、月牙灣廣場。
舟曲縣老城區(qū)設立的煙花爆竹燃放點示意圖

三、舟曲縣全域禁止銷售、燃放“孔明燈”等高空明火飛行物。
四、任何單位或個人在禁燃區(qū)內燃放煙花爆竹的,依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第四十二條規(guī)定,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,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;不聽勸阻,繼續(xù)在設立的煙花爆竹燃放點外燃放煙花爆竹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三十條規(guī)定,給予治安管理處罰,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情節(jié)嚴重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,造成國家、集體或他人財產損害的,由其監(jiān)護人依法承擔責任。
五、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《通告》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、制止、舉報;對勸阻人、制止人、舉報人打擊報復或者威脅其人身安全的,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。
特此通告